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明确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各市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发〔2020〕60号)有关规定,经2022年自治区林业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限
(一)临时占用草原30公顷(含)以上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足3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审批权限
(一)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二)使用草原5公顷以上,70公顷(含)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三)5公顷及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四)修建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规定办理。
(五)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要按照重新明确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办理本级审批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两项审批工作,严把审批关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三)临时占用草原期满且未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规〔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2〕325号)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造成草原大量损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作出的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草原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项目用地范围矢量图层即批即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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