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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规范木材生产经营和流通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百色市木材生产经营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具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二、征求方式
(一)信函:意见邮寄至百色市林业局,地址: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17号,邮政编码:533000。
(二)电子邮箱:bsslzb@163.com
(三)电话:2153303
特此公告
附件:百色市木材流通和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林业局
2025年10月20日
附件
百色市木材生产经营和流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木材生产、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秩序,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生产、经营、加工、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木(竹)制半成品等。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生产、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林木采伐源头到木材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监督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依法纳税;
公安机关负责侦办滥伐、盗伐和收购非法来源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木材的公路、水路运输监管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木材加工项目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负责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木材加工项目建设用地审核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木材加工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木材加工项目落地后正常运行监测服务工作;
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设置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审核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设置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审核工作;
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木材加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章 采伐管理
第五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实行采伐承诺报备制度,采伐人应填报《零星林木采伐报备单》,到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林业站报备,并纳入木材流通登记管理。
鼓励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进行采伐报备,采伐人填报《非林地上林木采伐报备单》,到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林业站报备,实施自愿报备。
第六条 全面推进林木采伐审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提升林木采伐行政审批效率,除特殊情况外,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通过“百色林业便民通 APP”申请,推广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实现无纸化申请办理,让群众“少跑腿”“少花钱”。
第七条 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负责“百色林业便民通APP”运营的市平台公司建立健全维护和技术支持体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不具备智能手机操作能力等特殊群体提供线下申请或代办服务渠道。
第八条 采伐限额分配坚持“从小到大、阳光分配”的原则,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人工商品林小额承诺制采伐,以及脱贫户、监测户等特殊群体和看病就医、就业升学、紧急困难等方面的过熟林采伐需求。严禁将采伐限额分配给无林木的企业和个人,全面公开公示采伐限额分配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采伐管理“透明运行”、采伐审批“阳光操作”。
第九条 强化“减证便民”举措,申请林木采伐分为承诺采伐申请和一般采伐申请。
(一)承诺采伐申请。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符合自治区规定告知承诺审批和“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都应采取承诺采伐申请,免除伐区调查设计费;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无法通过林木采伐APP实地绕测或手动绘制拟申请采伐范围(面积)的,可委托村干、驻村干部、护林员代为操作,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代操作,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一般采伐申请。不符合承诺制方式申请条件的,须提交采伐设计,并通过林木采伐APP实地绕测或手动绘制明确采伐界限。如申请人自行设计的,设计成果材料应符合采伐设计技术标准。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采伐设计的,第三方机构在完成设计作业后,应当向申请人指明采伐范围,并将采伐设计成果材料交申请人,同时将采伐设计成果文件上传至“百色市森林资源档案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没有合法证明材料证实申请采伐林木为申请人的;
(二)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且未完成调解,或争议已进入诉讼程序且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四)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上一轮采伐地块更新造林任务的;
(六)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有效预防和整改措施的;
(七)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负面图层”管理的地块或单位(个人)且负面管理期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发放采伐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各县(市、区)行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不能以林木所有者委托的代办者或聘请第三方调查设计单位的名字核发采伐许可证,只能以林木所有者的名字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有权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实施采伐,申请人主动提出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的;
(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五)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若撤销林木采伐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但应责令申请人采取生态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采伐全过程监管机制:
(一)推动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的采伐作业自主监管,由申请采伐人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百色林业便民通 APP”实地绕测或手动绘制已采伐范围(面积)及上传采伐作业照片,与批准采伐范围比对,杜绝超范围、超蓄积等违法采伐行为发生;
(二)推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林业站日常巡查+县级抽查+市级督导”三级监管模式;对蓄积100立方米以上或面积5公顷以上的采伐作业,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林业工作站负责开展全覆盖事中、事后跟踪指导服务,并建立健全采伐监管台账,记录检查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创办木材中转站和集材场(贮木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及纳税。
第十五条 开设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二)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外缘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20米;其他铁路不少于15米;
(三)不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
(四)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结合集材场(中转站)规模设置相应的消防灭火设施设备;
(五)依法依规采取有效的水、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措施;
(六)建设地点不得位于本行业禁止建设区域,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六条 凡在百色市辖区内运输木材的,可通过“百色林业便民通APP”进行运输备案,否则需要携带与所调运木材相符证明材料等(如:林木采伐许可证、加工厂出货单等),便于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应施检疫的木材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随货物运输。
第四章 加工管理
第十七条 开设木材加工厂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许可证方可开设。未经审批许可,不得擅自开设。
第十八条 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和木材加工厂应当建立有可溯源木材出入库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二)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木材购销台账。
第十九条 强化原材料收购发票的管理:
(一)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和木材加工厂向林木生产者个人(自然人)收购原材料时,可以向生产者个人(自然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向经销人(单位和个人)或承租人开具,同时,建立闭环的采购原材料链条:伐区→运输→过磅→入库等全程留痕的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售人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体、编号、树种、面积、出材量等)、运输车辆信息(承运人名字及联系方式、车牌号、承运日期)等作为其开具收购发票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二)凡在“百色林业便民通APP”建有木材出入库台账的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和木材加工厂,通过“百色林业便民通APP”进行运输备案调运入的木材,并且具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税务部门可将其作为开具收购发票的合法来源辅助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企业单位应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对原材料的入库和成品、半成品的出库应先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防止乱收乱购现象发生。同时,应加强木材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加工企业等信用监管:
经核实,违反《百色市破坏森林资源领域重点关注名单和负面图层管理办法(试行)》(百林〖2024〗53号)有关规定,采伐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冒名顶替的,将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和负面图层”进行管理。在负面管理期届满前,对其申请林木采伐事项进行重点审核、监管,并暂缓受理其林木采伐审批申请;
(二)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将同一林权宗地的林木拆分为数个蓄积少于30立方米申请告知承诺审批,且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人在两年内再次申请个人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时,暂缓受理其申请;
(三)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承接调查业务未按照有关要求,组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伐区实地调查工作,或调查质量差,存在乱收费等行为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采信其林业相关方面设计成果,并抄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
(四)承运木材的车辆或运输企业存在多次运输明知是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经查实纳入诚信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相关部门对其承接业务进行重点审核、监管;
(五)对木材中转站、集材场(贮木场)和木材加工厂未按要求建立有可溯源木材出入库台账的,收购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存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原木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购销合同等记载数量不匹配的,视为违法经营,将企业诚信记录纳入广西信用平台,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惩戒措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百色市林业、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路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过程中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设置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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